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委(以下简称学院纪委)的集体领导作用,提高学院纪委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》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纪委会的议事范围
(一)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、文件精神,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措施。
(二) 研究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。
(三) 研究加强政治监督、强化日常监督、依纪依法开展问责等纪检专责重要工作事项。
(四) 研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纠治“四风”,开展警示教育,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工作。
(五) 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,研究总结全年工作。
(六) 研究审议向上级纪委、学院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。
(七) 按照规定权限,研究审议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处理意见。
(八) 讨论审议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、复查的结论。
(九) 研究加强学院纪委自身建设及其他需要纪委会研究或决定的事项。
二、纪委会的议事原则及程序
(十) 纪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,可随时召开。
(十一)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、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议题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。根据工作需要,纪委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扩大或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(十二) 纪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。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、无记名投票、记名投票等方式,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、不同意、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
(十三)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对泄露保密内容的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讨论、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,若涉及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,纪委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三、纪委会决定的贯彻执行
(十四) 纪委会作出的决定,所有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,因情况变化需改变原决定时,由纪委书记提请纪委会复议。
(十五)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,由学院纪检监察室抓好推动落实,并将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向纪委书记汇报。
(十六)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委会的会务、会议材料准备、会议记录、文件制发,以及资料归档等事务。
(十七) 本规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(十八)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